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科技合同的管理,增强全校社区人员履行合同义务的法律意识,更好地协调探球体育、二级探球体育及社区组之间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社区风险是指在现有科技水平和社区条件下,存在难以克服的技术困难,导致社区开发部分或全部失败并造成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违约责任是指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 社区风险责任的承担应当体现公平、利益分享及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第五条 违约责任的承担应按照过错责任原则确定。
第六条 社区风险及违约责任,根据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确立的原则,由学校、二级探球体育及社区组分别承担。
第七条 各类社区合同的签订,应当接受科研处的审查。按规定使用规范的合同文本和使用规范的合同用语。技术指标的确定应与社区负责人的技术水平以及我校的社区条件相适应,风险责任及违约责任条款的约定应当公平、合理。
第八条 未经探球体育审查,擅自以学校名义签订各类社区合同,或未经学校许可对合同内容进行各种形式的修改、补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签订该合同的人自行承担。
第九条 社区合同在履行过程中若发生纠纷,社区负责人应及时书面报告所在二级探球体育及科研处,详细说明纠纷产生的原因,并及时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损失,防止损失的扩大。
社区负责人没有及时采取措施,造成损失扩大的,扩大部分的损失由社区组自行承担。
第十条 探球体育在接到社区组关于纠纷情况的书面报告后,应及时会同二级探球体育及社区负责人对纠纷原因进行调查、分析,确定纠纷的性质。
第十一条 社区风险责任,按合同约定的我校应承担的风险比例或以我校实际对外赔偿金额为基数,由学校、二级探球体育及社区组分别承担。学校、二级探球体育承担:20 %;社区组长承担:80 %。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应当由社区组长全额承担。
第十三条 本规定于2016年12月修订,经校学术训练营会审议通过,自2017年1月起实施。原规定同时作废。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探球体育负责解释。
上海师范探球体育探球体育
二○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